目前,我国宏观层面税收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税收立法的全面规划与设计,即对税收法律体系的规划与设计,从长期规划看,应设计一套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各部门税法相互协调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从中期规划看,应在抓紧完成《税收基本法》最后一道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完成《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的立法准备程序工作等等。
从短期(近1~2年)规划看,应抓紧完成《税收实体法》的完善与升级程序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审议等等。
与此同时,从宏观层面还应规划与设计税收立法的级次,《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将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应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将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应列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等等。(王体林)
从中期规划看,应在抓紧完成《税收基本法》最后一道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完成《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的立法准备程序工作等等。
从短期(近1~2年)规划看,应抓紧完成《税收实体法》的完善与升级程序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审议等等。
与此同时,从宏观层面还应规划与设计税收立法的级次,《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将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应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将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应列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等等。(王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