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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

2009-12-08 17:53:28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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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做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必须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尤其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这样才能实现“一个保障、四个维护”的根本目标,才能满足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一、当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
  所谓重点岗位,指的是在办案过程中具有一定权力的部门和个人,所谓重要环节指的是在办案过程中的某一重要环节。如果不能对这些岗位和环节其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就会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
  1.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而对一般程序问题很少严格监督,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不强,没有从制度上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办案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对自侦活动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如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对于恶意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情况,则难以尽早发现和及时制止。
  3.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监督。碍于面子和感情,存在对案不对人的原则,只重视对案件的防错纠错,而相对轻视对案件承办人员自身的制约。对人的监督也存在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的现象。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建立一种以案件为中心的、旨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动态监督模式,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1.要加强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督制约。要坚持受理案件线索与案件初查相分离的原则,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统一受理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的部门,除个别难以归口的初查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清事实,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实行跟踪监督,督促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2.要加强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一般程序监督应由刑检部门、控申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范围应包括已经立案的情况、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以及立案活动的全过程。自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开展监督。对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即自侦部门对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一定的时日内,将不立案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指派业务骨干专门进行复核并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被害人认为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相关的材料,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要求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承办人接到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应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3.要加强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是刑检部门对自侦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没有完全落实。,刑检部门应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活动:一是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做到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二是监督审讯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着重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和权利,是否具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审查决定逮捕。四是审查其他强制措施。着重审查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五是审查撤案决定。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李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