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征信模式概况
(一)以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
1.征信组织建立。公共征信模式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进行构建,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2.信用信息管理。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个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信息登记系统”通常建立在一国中央银行“贷款信息登记系统”的基础上,但不是贷款登记系统的简单拷贝;其基本做法是,在系统中政策性地设定一个个人信贷登记的信贷额度门槛,凡信贷额度不足的消费者的任何记录都不会进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3.公共模式征信制度的主要优缺点。其优点有:一是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更有力地保护个人隐私;二是能快速建立社会信用系统。其缺点为:一是不支持向零售信用和服务信用领域的授信人提供征信服务,不利于将不同类别的信用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二是个人征信数据库的信用档案容量相对较小,人口覆盖面不完整;三是采用公共模式只允许有一个大系统支持个人征信服务,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需要。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征信模式
1.征信组织框架的确立。完全依靠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
2.信息采集与利用。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证信息公开。二是有偿开放政府的基础数据,公平地支持数据库增值服务。三是信息服务公司可以多渠道收集与信息有关的信息。
3.私营模式征信制度的优缺点。其优点有:一是信用服务公司不仅支持现金信用的授信业务,还支持各类零售信用和服务信用的授信业务,极大地增加了市场信用交易额度。二是征信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有助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其缺点为:一是发展速度缓慢,要经历市场主导下的长期发展过程;二是发展中国家若采用该模式,易导致本国的信息服务市场拱手让给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三是容易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四是采用该模式对当地的立法和执法的要求非常高。
二、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我国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由于缺乏信用法制保障,金融业务中涉及的产权、债权、物权等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界定,投资者利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的规范化与有效性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目前我国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转模式缺乏定论,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会计、法律等相应中介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机制没有建立,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其次,信用中介机构对外开放程度不够,没有形成多种所有制中介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规避金融风险的手段相对单一,难以有效发挥中介机构有效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
(三)公共信用建设对基层金融创新的支撑作用有待改进。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没有被广泛纳入地方政府总体改革方案。二是政府主导的信用制度缺位,诚信建设、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督,基层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严重制约了金融创新的基础环境,为银行资产保全和信贷产品创新设置了制度障碍。
(四)缺乏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综合系统。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仅反映信用主体的交易信息,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尚未达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的征信制度既具有公共模式的特点,如依托中央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又具有私营模式的特点,如未设立信贷额度“门槛”覆盖面广。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私两种征信模式的优点,扬长避短,抓紧健全我国的征信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一)加快征信立法,完善征信制度。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完善信用制度,支持和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应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人民银行管理和建设信用体系、发展信用市场的职能,促进各级政府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二)规范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社会化信用服务。总结我国信用体系试点和示范经验,借鉴国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经验,大力推进和规范发展包括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保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法律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失信行为惩罚机制,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为金融安全运行创造基础环境。
(四)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加大数据库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力度,公安部门的身份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信息、税务部门的欠税信息等宜由人民银行统一协调,公用事业缴费信息、工商企业注册信息等分散在地方的信息,可由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信息共享操作方案。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