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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证工作服务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问题

2011-08-09 17:01:02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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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证具有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中立监督的功能,是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的有效形式,但由于公众公证法律意识不强、公共管理部门对公证作用认识不到位、公证行业自身存在不足等原因,其服务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的作用受到一定制约。通过加大公证作用的宣传力度,将公证工作引入政府重大工程和重要经济活动,完善公证服务模式等措施,能够切实增强公证工作服务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的效果。
  关键词:和谐  稳定 公证
  建设和谐稳定模范城市是烟台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文明富庶新烟台的重大举措,和谐稳定模范城市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根本方法是减少社会上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公证作为世界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机构以独立于任何一方的第三方,不偏不倚对有关行为和事实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证明,一方面能够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消除在未然阶段,另一方面使一些特殊法律关系处于可监督的状态,即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这些领域的秩序和信用安全因此得到保障。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能够有效减少民事经济领域的不和谐与不稳定因素,推动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一、公证服务是建设和谐稳定模范城市的一种有效形式
  1、公证能够有效预防纠纷,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支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中涉及面最广、数量最多的应当是民事经济领域的行为与活动,特别是不动产的继承、买卖、分割、转让、抵押、拍卖,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及重大投资和股份的认购、缴付股款以及公司章程的确立、变更,婚姻家庭关系中重大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变更等,这些行为和活动牵扯个人、家庭和公司双方甚至是多方的重大利益,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各方当事人又多是从自身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地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让其按个人意愿和市场规律运行,往往会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和对方不诚信、故意欺诈而出现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产生纠纷隐患,使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矛盾增加,影响社会稳定。这些行为和活动属于公民私权范畴,公证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对民事经济领域相关行为和活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做出判断与证明,从而有效避免个体行为的无序和任意性,将问题解决在纠纷产生之前,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据了解,在法国,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年发生纠纷率保持在0.25‰以下。在不注重公证作用的美国,房产合同很少进行公证,因而有5%发生纠纷后进入诉讼程序,而在重视公证作用的欧洲,房产合同全部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并予以公证,只有0.1%发生争议。
   2、公证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安全,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支持。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忌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①由于受利益驱使,单凭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诚信无法维护,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越快,逐利空间越大,诚信缺失风险就越大。特别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时间较短,有些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不择手段,漠视市场规则、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以企业三角债、合同违约、发布虚假信息、欺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瓶颈。据统计,我国2008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85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左右②。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客观上需要建立公平、高效、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公证就属于以向社会专门提供信用作为职业的司法信用制度③,它中立公正地对相关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能够为民事经济交往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④,从而降低经济交往的风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营造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3、公证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为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具有垄断性、国家控制性、公共物品性的领域,如:土地转让,公路、水利、市政建设招投标,国有企业转让改制,经济适用房分配,公共物品采购,彩票摇号抽奖以及房屋强制拆迁、法院生效民事经济文书的强制执行等,由于信息封闭、市场规则失灵等原因,存在着暗箱操作的潜在可能性,而这些领域群众关注度又比较高、比较敏感,处理不好有可能引起不满,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制约,这些活动的许多环节和信息不宜、不能全部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开,往往容易引起种种猜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公证能够以独立于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当事人各方的第三方身份、依照法律规范对这些领域进行监督,从而保证这些领域能够全面正确的适用法律,消除社会公众疑虑,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公证服务在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010年,全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万多件,涉及标的额五百多亿,制止不法活动60多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其中房屋拆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分配安置、土地招投标等容易产生重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领域的现场监督、保全证据类公证近万件,特别是参与完成了幸福小区改造、亚沙会、高新区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和招投标工作,有效地预防了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仅从这些数字本身来看,公证工作在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但如果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来看,这些数字又显得微不足道,公证参与的领域很少,参与领域办理公证与不办理公证的事项比起来更是天壤之别,由于参与社会民事经济行为与活动的数量有限,公证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其服务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的作用难以充分显现出来。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只有当事人申请才能进行公证,而不能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启动公证程序。当前,公证服务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数量少、范围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公证行业自身方面的,但更主要的是外部体制和环境方面的。
  1、社会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不强。我国到目前已进行了二十多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封建历史比较长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人治观念、熟人社会的思想对人们的意识影响较深,遇到问题甚至发生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找门子,而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比较薄弱。另外公证是对人们行为与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与证明,客观上增加了人们行为与活动的环节,甚至是对某些行为与活动的限制,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受到的限制约束过多以及受美国私权领域意思自治思潮的影响,人们对被要求去做什么,特别是私权领域受到的干涉存在着天然的反感和逆反心理,因而不愿意主动去办理公证。再就是办理公证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人们并不愿意拿钱办理公证去预防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
  2、公共管理部门对公证作用认识不到位。在保障民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国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法律行为和重大经济活动设定为法定公证事项,由公证进行审查与证明,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作法。我国虽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定公证制度,立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受英美法系思想的影响,对法定公证的作用持怀疑甚至是否定态度,在立法上予以排斥,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法定公证的原则和效力,但由于缺乏实体法的支持,并没有太大现实意义,公证主要还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行政部门对公证的作用同样缺乏全面的认识,许多政府部门把公证视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把公证业务收费当作乱收费来对待,比如二手房买卖公证,曾经作为预防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房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婚前财产公证,在预防婚后财产纠纷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后来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时,都以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名义给取消了。特别是在政府部门主导的土地转让、公共设施建设招投标、公共物品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如果不符合法律规范或操作不透明,容易产生严重纠纷,甚至引起群众上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公证的参与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尽管公证人员一再向其讲明公证在这些活动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但多数仍被拒绝接受公证。
  3、公证行业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我国公证行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发展而来的,改革之前借鉴的前苏联公证模式,即公证机构是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改革的目标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拉丁公证制度模式,即公证机构是以法律服务的形式开展工作。当前公证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之中,有的公证机构变为事业单位,有的仍属于机关性质,烟台市目前14个公证机构,其中有7个为机关性质,7个已经改为事业体制,虽然进行了改革,但公证服务模式主要还是行政审批式的,即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在对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而很少就相关事项主动收集证据,办理一次公证,当事人往往要来回往返多次,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愿主动就相关行为和事项申请公证。
  三、强化公证工作服务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的措施
  1、加大公证作用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公证事项进行宣传,从而增强主动公证的意识。从去年3月份开始,烟台市公证系统广泛开展了公证进企业活动,采取到企业举办公证法律知识讲座、编写发放《公证服务企业建议卡》和《企业常见公证业务办理指南》、网上咨询服务、风险防范提示机制等形式,专门向企业进行公证法律知识宣传。截至去年底,烟台市14个公证处共组织走访企业700多家,对9000余名企业高管人员进行了公证知识培训,解答问题3500余个,帮助企业通过公证手段解决困扰企业多年的难题300余件,网上咨询交流平台接受企业咨询15000余人次。同时将企业常用的11类52种公证事项的作用与优势,申请公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所要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在网上公布,并印成《公证服务企业建议卡》和《企业常见公证业务办理指南》向企业进行广泛发放,取得了良好效果。
  2、有关部门应当将公证引入重大工程和重要经济活动中。我国法定公证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公证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置法定公证事项,在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中不宜规定法定公证事项,但对公共管理部门主导开展的一些比较重大、敏感的活动,如前面提到的土地转让,公路、水利、市政建设招投标,国有企业转让改制、重大投资和股份认购,经济适用房分配,公共物品采购,彩票摇号抽奖以及房屋强制拆迁、法院生效民事经济文书的强制执行等,则应当引入公证,发挥公证的监督作用。这样,既可以保证这些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又可以减轻相关部门的压力,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促进这些活动的顺利开展,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目的。
  3、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模式。立足公证的法律服务业定位,改变坐等上门的衙门式服务模式、行政审批式办证的工作模式,真正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思考问题,探索践行现代服务理念,积极主动地向当事人提供完善的、人性化的服务。烟台市创新服务“三农”新模式,在乡镇司法所设立公证宣传咨询站,村(居)调委会设立公证宣传点,将公证服务触角向乡镇、农村延伸。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明不方便的情况,烟台市公证行业对工作方式逐步进行完善,特别是对当事人提供不出直接证据的,由公证机构主动从不同层面搜集证据,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予以公证。( 烟台市业达公证处   李振华)

① 德,柯武刚、史曼飞著:《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6页。
② 阎建明,《构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价值判断》,中国公证,2009年第6期第15页。
③ 杨荣元,《社会化机制的公证制度》,中国公证2003年第4期,第25页。
④ 王胜明 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