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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出台激励政策加快高新产业突破发展

2012-07-25 00:33:51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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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朐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使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在规模、质量、效益上实现新突破,切实增强高新技术对县域经济的支撑带动力,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鼓励企业牵头构建产业创新战略联盟


    意见规定,对新认定及批准成立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立县”战略实施意见》(临发〔2012〕1号)规定给予奖励;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鼓励企业牵头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基地。对批准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牵头企业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
    根据意见,对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及个人,1项国内发明专利补助2000元,1项国外发明专利补助1万元;对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每年10项以上,实施率高于60%的单位,给予5万元专利资金扶持。被命名为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对新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荣获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享受基础补助和超额递增激励政策


    意见对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80万元以上;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60万元以上,享受基础补助政策和超额递增激励政策。基础补助政策包括:(1)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50%补助;(3)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给予50%补助;(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补助。其中,第(3)、(4)项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扣除已兑现补助)部分(公益产业类项目除外)。超额递增激励政策包括:投资额每增加20%且投资强度每增加10%,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后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后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直至等额补助。现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扩建项目,不能独立核算时,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执行。


加大高新产业发展指标考核力度


    根据意见,临朐县里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牵头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与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例会制度。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指标列入对镇(街道、产业园)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提高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刘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