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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2010-02-02 18:21:48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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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它兼有农民与工人二者的双重身份,主要指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务工的农民,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但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1.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
    2.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3.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在城市农民工中绝大部分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4个月以下的居多,占90%。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5%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
    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还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
    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对于第二种做法,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做法是:
  1.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
    3.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4.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使农民同城日里人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尤其要抓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推行,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里面。
    5.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
  6.建立劳动休假制度。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非常普遍。据调查,在建设业中,大约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12小时,超现国家规定时间2-4小时,但工资却是按8小时发放的。在这方面,必须尊重农民工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应该适用法定的工作时间,在星期天和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过协商才能延长,并且要支付报酬。农民工有特殊原因不能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肥强迫其加班。
  7.建立农民工组织制度。亟待建立合法有效的农民工组织制度,要积极支持农民工入党、入团、转党、团组织关系,加入工会,成立各种协会、商会等,保障农民工在这方面的权益,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特别是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有组织的维权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8.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
  总之,农民工进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他们不是包袱和累赘,而是潜力很大的人力资源。我们一定要关爱农民工,逐步建立起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载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救助体系等。只有这样,才能释放农民工的最大能量,让他们在城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