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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汇错款 不当得利须返还

2009-11-03 17:07:57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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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银行卡消磁了,请把款汇到卡号××××××的银行卡上”。“我被盗窃了,速把钱汇到我朋友(同学)的卡上,卡号是××××××”………如今,类似的诈骗短信满天飞,人们早已司空见惯,并有所警惕,轻易不会上当。但是,当你因一时疏忽大意而陷入骗局之中后应该怎么办?日照市市民忘女士的做法,或许能够给你一个启迪。
  事情要从2008年12月15日那天说起。这天上午10时许,家住日照市烟台路的王女士接到亲戚陈某的电话,陈某称其急需用款,请求暂借王女士现金24000元。在得到王女士同意借给的答复后,陈某向王女士的手机发送了一条汇款帐号的短信息。巧合的是,正当王女士准备给陈某汇款时,王女士的手机又收到了一条短信,该短信息称银行卡消磁了,要求把款汇到卡号为6228480830486552318,开户人为刘斌艳的银行卡上。匆忙中,王女士只查看了短信息的内容,而没有仔细查看短信息的发送方,想当然地以为这条信息是亲戚陈某所发。于是,王女士就将24000元款汇到了刘斌艳的银行卡上。因为王女士与亲戚陈某同城居住,所以当汇款后发现银行收取了50元异地存取手续费时,王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疏忽大意陷入了短信诈骗的圈套。由于这种汇款都是即汇即到,持卡人可以随时提款,为防止诈骗人提走该款,王女士当即申请银行对此银行卡帐号临时冻结,此后又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采取了帐号长期冻结措施。
  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斌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洲县人,该银行卡帐号是诈骗犯罪嫌疑人盗用其身份开设办理的。但鉴于在案件没有告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前,公安机关亦无法划转该帐号中的款项,为及时追回被骗款项,王女士遂以不当得利为由,以刘斌艳为被告,依法向日照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日照开发区法院经过公告程序送达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刘斌艳取得原告王女士的汇款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日照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斌艳返还原告王女士的汇款24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照执行程序,在银行部门的协助下,顺利划回了王女士的汇款,终使王女士被骗走的款项失而复得。(彭学坤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