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蝶形阀总成”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马某
被告:重庆劲雄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劲雄公司)、济南欧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欧康公司)
【案情】马某为“用于汽车发动机排气辅助制动的蝶形阀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7月10日。2011年,欧康公司销售了涉嫌侵犯该专利的产品。马某遂以欧康公司及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劲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审理中,劲雄公司以曾于2005年11月9日提出一种名为“柴油机排气制动汽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由,主张专利抵触申请的现有技术抗辩。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劲雄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符合专利抵触申请的时间要件,但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非相同的专利技术,相对于涉案专利不构成抵触申请。劲雄公司生产、欧康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欧康公司作为销售方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劲雄公司、济南欧康公司停止侵权,劲雄公司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5万元。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抵触申请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适用问题。抵触申请是指与专利申请同样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在前述专利申请日前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前述专利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申请。抵触申请如果成立,则不构成专利侵权。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抵触申请除必须满足时间上早于专利申请日、系同种专利类型的条件之外,还必须与该专利申请系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2、“康明斯”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康明斯有限公司(简称康明斯公司)
被告:山东康明斯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康明斯)
【案情】康明斯公司创建于1919年,总部设在美国,业务包括设计、制造和分销发动机,拥有包括中文“康明斯”、英文“CUMMINS”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康明斯于2009年注册使用现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网站上突出使用了中文“康明斯”、英文“Cummins”的名称。康明斯公司认为山东康明斯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康明斯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明斯公司与山东康明斯系从事相关产业的制造商。山东康明斯在其产品、包装、交易文书、网站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康明斯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且山东康明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英文“康明斯”、“Cummins”作为企业字号,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其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山东康明思立即停止侵权并停止使用带有中英文“康明斯”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康明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评析】本案通过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带有侵权字号的企业名称,维护了商业伦理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3、“庆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简称庆丰包子铺)
被告: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庆丰公司)
【案情】庆丰包子铺系“慶豐”、“老庆丰+lao qing feng”商标的商标权人。济南庆丰公司于2009年6月注册使用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庆丰包子铺认为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带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上突出使用“庆丰”服务标识,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了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于2013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济南庆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庆丰”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9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且与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差别较大。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庆丰包子铺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山东及济南地区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济南庆丰公司未侵犯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同时,济南庆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系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竞争纠纷案件。本案的处理,并未简单地根据在先原则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现状进行侵权认定,而是充分考虑了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影响范围,被告有无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坚持包容性发展理念,公平合理的解决权利冲突引起的纠纷。(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