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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破解基层法院文书“送达难”

2012-06-20 00:40:58   作者:本站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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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司法实践中,文书“送达难”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难题,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躲避甚至拒收法律文书屡见不鲜,严重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一、基层法院文书“送达难”的现实困境
    一是直接送达当事人难找。基层群众普遍认为被告上法院是非常丢人的事,其周围邻居也不愿“招惹是非”,所以,当送达人员向其邻居打听当事人的住址时,好多人不愿以事实相告,还有些当事人躲避送达人员,与送达人员捉迷藏,当送达人员上班送达时他躲避出去,送达人员走后他回家,这样一来,送达人员往返数次都无功而返。特别是农忙季节,送达人员上班送达的时间正是农民群众下地干活的时间,送达人员经常因此吃闭门羹。
    二是留置送达操作性不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三是委托送达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民事诉讼法》第80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6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在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况,法院才委托其住所地法院进行送达。但实践证明受托法院往往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四是邮寄送达费用较高。法院邮寄送达通常使用的是特快专递,相对于普通的邮寄送达方式,使用特快专递成功率较高。但这种送达方式成本过高,如果普遍采用这种送达方式,在目前办案经费还较为紧张,而当事人又不愿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显然无力开支。
    二、造成文书“送达难”的客观原因
    一是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导致诉讼行为不积极。基层群众的法律素养整体较低,“群众思想中还未形成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在社会公众意识中并未牢固形成,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消极诉讼的情形,这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
  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对法院送达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为送达是法院的事,自己拒不接收法律文书法院没办法,认识不到接受法院送达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更重要的是在程序上接受送达,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是一种保障。
    三是法院在送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送达难”的原因之一。送达工作不到位,有可能让受送达人产生排斥心理。当送达人员费劲周折找到受送达人时,有时因为没有解释清楚送达文书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往往会导致受送达人产生拒收的心理。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诉诸法律解决争端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导致了法院人手不够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送达难”。
    三、当前文书“送达难”的破解之道
    一是积极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送达人要充分发挥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给当事人把送达文书的内容及其作用讲解清楚,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送达过程中,需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问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以专业知识消除他们的顾虑。在当事人清楚了所签收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作用以后,一般都能比较理性的看待,绝大多数还是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二是适当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对于公民的送达,如果在住所地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其雇用的人签收。另外,在征得受送达人的邻居、房主或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他们签收,同时制作送达通知粘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告知受送达人文书已经送交的情况、文书的性质、文书所交之人的有关情况,送达的法律效果等等,并在送达回证中记明。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可以由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签收。
    三是适当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依照民诉法规定,留置送达须邀请见证人,适当放宽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不一定都要求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只需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以及在场见证人的姓名,并有两名送达人员签名即可。
    四是进一步拓宽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公告送达中笔者建议可以适当增加公告送达的方式,可利用作为大众媒体的广播、电视传播速度快、覆盖率大的优势,尝试用广播、电视进行公告送达。(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田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