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逆变焊接设备专利维权案
案件概述: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电焊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知名的高端逆变焊接设备制造企业,拥有60余项系列专利技术,许多产品是国家重点新产品。而被告近年来一直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电焊机产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秩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诉讼的结果和风险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主动要求和解,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
典型意义: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技成果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尤其在当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形势要求下,应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济南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效制裁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5、“铠甲勇士”系列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
案件概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52集电视剧《铠甲勇士》,其依托该电视剧奠定的良好声誉创作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为多项玩具申请了对应的包括“玩具刀(烈焰)”在内的大量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在山东省内起诉了多家玩具经销,要求被告对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由于被告未提供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典型意义:济南法院受理的该原告诉讼维权的关联案件达53件,如何合理确定侵权赔偿尺度,是处理此类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关键所在。这批关联案件涉及的侵权责任最终承担者是在全省各地各商场租赁柜台的诸多个体经营者,这些小商小贩处于社会的底层,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多数会因诉讼证据的欠缺承担败诉责任。为兼顾利益的平衡,法院进行了突破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法定赔偿最低标准的司法裁判尝试,在一万元以下合理的确定了此类关联案件统一的赔偿标准。
6、“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属案
案件概述:山东大学承担了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课题组,围绕氧化锆晶体纤维等课题开展了一系列科研活动。侯某当时在山东大学攻读材料学专业博士学位,作为课题组的组长参与了科研活动。在科研取得的相关专利上侯某被署名为发明人,并成为与山东大学相关合作企业绍兴某公司的股东。2009年侯某到济南某大学任教,其亦将在合作公司的股权转让。2009年济南某大学就“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山东大学和绍兴某公司遂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专利申请权归两原告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两原告共同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科技人员及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常常活跃于多个工作单位或科研团队,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争议的技术标的与哪个团体联系最紧密,该技术标的就归该单位。侯某作为山东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和绍兴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两原告单位成为侯某临时工作单位,侯某在此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两原告单位。(见习记者 李冬阳)
案件概述: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电焊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知名的高端逆变焊接设备制造企业,拥有60余项系列专利技术,许多产品是国家重点新产品。而被告近年来一直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电焊机产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秩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诉讼的结果和风险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主动要求和解,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
典型意义: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技成果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尤其在当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形势要求下,应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济南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效制裁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5、“铠甲勇士”系列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
案件概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52集电视剧《铠甲勇士》,其依托该电视剧奠定的良好声誉创作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为多项玩具申请了对应的包括“玩具刀(烈焰)”在内的大量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在山东省内起诉了多家玩具经销,要求被告对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由于被告未提供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典型意义:济南法院受理的该原告诉讼维权的关联案件达53件,如何合理确定侵权赔偿尺度,是处理此类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关键所在。这批关联案件涉及的侵权责任最终承担者是在全省各地各商场租赁柜台的诸多个体经营者,这些小商小贩处于社会的底层,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多数会因诉讼证据的欠缺承担败诉责任。为兼顾利益的平衡,法院进行了突破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法定赔偿最低标准的司法裁判尝试,在一万元以下合理的确定了此类关联案件统一的赔偿标准。
6、“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属案
案件概述:山东大学承担了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课题组,围绕氧化锆晶体纤维等课题开展了一系列科研活动。侯某当时在山东大学攻读材料学专业博士学位,作为课题组的组长参与了科研活动。在科研取得的相关专利上侯某被署名为发明人,并成为与山东大学相关合作企业绍兴某公司的股东。2009年侯某到济南某大学任教,其亦将在合作公司的股权转让。2009年济南某大学就“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山东大学和绍兴某公司遂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专利申请权归两原告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两原告共同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科技人员及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常常活跃于多个工作单位或科研团队,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争议的技术标的与哪个团体联系最紧密,该技术标的就归该单位。侯某作为山东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和绍兴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两原告单位成为侯某临时工作单位,侯某在此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两原告单位。(见习记者 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