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该院2010年审理生效的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在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专利、植物新品种、诉前证据保全、知产行政诉讼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
1.北京网尚公司制止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概述: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我国台湾电视连续剧《福气又安康》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享有诉讼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网吧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传播该电视剧作品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电视剧的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对我国台湾地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网吧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对涉台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程序及标准,明确了网吧在传播影视作品时对其著作权的审核义务和范围,对网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概述:原告河北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系“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保护的项目为医院、保健、疗养院等。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医院的字号突出使用“紫荆花”文字进行宣传和经营,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使用“紫荆花”三个汉字,但其使用时配有医用十字标志加和平鸽图形,与涉案商标图形不一致,不会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商标永久性转让协议书,原告将涉案商标有偿转让给被告,双方最终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实现诉讼双方的“双赢”才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最佳效果。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紫荆花”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存争议,但由被告医院使用“紫荆花”商标,实现其字号、商标这两个商业标识的一致,将更有利于被告的经营发展。法院抓住这个切入点加强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赋予了“紫荆花”商标应有的商业价值,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苏荷酒吧“苏荷”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概述:原告于2003年始创苏荷酒吧,2006年,原告依法取得“苏荷”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SOHO”标识一起组合使用。苏荷酒吧已在全国开设了众多分店,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吧连锁企业。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酒吧将“苏之荷”作为其酒吧字号使用,在酒吧的门头招牌、装饰装潢、设施物品上突出使用“苏荷”字样,并以全国连锁品牌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法院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权利的归属与损失赔偿的数额上达成了和解。
典型意义:“品牌战略”系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之一,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品牌的经营发展过程往往与维权诉讼行为相伴相生。通过法院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有利于平衡不同地域服务企业的竞争关系和同一地域同类行业的良性发展。 (见习记者 李冬阳)
1.北京网尚公司制止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概述: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我国台湾电视连续剧《福气又安康》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享有诉讼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网吧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传播该电视剧作品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电视剧的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对我国台湾地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网吧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对涉台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程序及标准,明确了网吧在传播影视作品时对其著作权的审核义务和范围,对网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概述:原告河北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系“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保护的项目为医院、保健、疗养院等。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医院的字号突出使用“紫荆花”文字进行宣传和经营,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使用“紫荆花”三个汉字,但其使用时配有医用十字标志加和平鸽图形,与涉案商标图形不一致,不会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商标永久性转让协议书,原告将涉案商标有偿转让给被告,双方最终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实现诉讼双方的“双赢”才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最佳效果。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紫荆花”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存争议,但由被告医院使用“紫荆花”商标,实现其字号、商标这两个商业标识的一致,将更有利于被告的经营发展。法院抓住这个切入点加强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赋予了“紫荆花”商标应有的商业价值,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苏荷酒吧“苏荷”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概述:原告于2003年始创苏荷酒吧,2006年,原告依法取得“苏荷”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SOHO”标识一起组合使用。苏荷酒吧已在全国开设了众多分店,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吧连锁企业。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酒吧将“苏之荷”作为其酒吧字号使用,在酒吧的门头招牌、装饰装潢、设施物品上突出使用“苏荷”字样,并以全国连锁品牌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法院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权利的归属与损失赔偿的数额上达成了和解。
典型意义:“品牌战略”系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之一,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品牌的经营发展过程往往与维权诉讼行为相伴相生。通过法院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有利于平衡不同地域服务企业的竞争关系和同一地域同类行业的良性发展。 (见习记者 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