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产法制 > 正文

2014年济南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解析(三)

2015-05-12 17:41:20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
0

8、“华夏良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良子)
    被告:张某
    【案情】2010年7月,华夏良子与张某签订连锁经营合同书,许可张某开办“济南市长清区华夏良子养生会馆”。合同签订后,因张某拖欠特许经营管理费,华夏良子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所欠管理费,并解除合同。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华夏良子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张某实际拖欠特许经营管理费应予支付。基于双方合作的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予解除。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书,张某向华夏良子支付特许经营管理费37万余元。
    【评析】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是近年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典型的拖欠特许经营管理费案例。通过本案的裁判,对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9、“石英谐振器”产品专利行政诉讼案
    原告: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汇丰公司)
    被告:日照市知识产权局(简称日照知产局)
    第三人:日照旭日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旭日公司)
    【案情】旭日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框架带及用于生产石英谐振器基座支架片加工焊接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因发现汇丰公司涉嫌侵犯该专利,于2011年5月申请日照知产局予以处理。日照知产局在处理决定中认定,汇丰公司的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仅在焊接顺序及焊接位置上存在不同,该不同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符合关于等同特征的要求,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责令汇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汇丰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庭审中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日照知产局认定汇丰公司构成等同侵权并无不当。日照知产局对其处理决定提供了调查笔录、现场取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汇丰公司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汇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审理因对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引起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既要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要在进行技术比对的基础上,适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对专利侵权问题作出独立的判断,才能对被诉专利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处理。

10、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
    【案情】许某在其租住房屋内,使用收购的带有“惠普”标志的废旧空硒鼓及从网上购买的硒鼓鼓芯、假冒“惠普”硒鼓的包装材料等物品,制作假冒“惠普”商标的硒鼓。2013年7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许某抓获,并从其租住房屋内查获已经灌粉、加封条的各种型号的惠普硒鼓274个,已经擦洗或贴假标的各种型号的惠普硒鼓365个,鉴定价值24万余元。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许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许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评析】本案的裁判,一方面从商标侵权判定角度对商标是否构成相同的问题进行了认定,另一方面从刑事审判角度考虑了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是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规则和刑事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的经典案例,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