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商河法院切实践行为民司法的理念,最大限度地执行积案,保证当事人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在执行济南某电容器总厂与工商银行2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济南中院指定商河法院执行。但被执行人济南某电容器总厂厂长一直避而不见。执行法官考虑被执行人是集体企业,多次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未能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向商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某电容器总厂的房产两处。经了解得知,其中一处20平米的房产已由一名下岗职工居住,另一处300平米的门面房由电容器总厂的30名职工使用,由于单位已停产他们自谋生路经营毛线生意。该厂是市属集体企业,现有在职职工261人,离退休人员达911人,近20年由于人员多,负担重,始终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现在又值金融危机,企业更是举步维艰。职工在得知门面房被法院查封后,就集体上访,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而申请执行人也强烈要求法院处理所查房产,执行法官陷入了法情两难的处地。市委领导非常重视,亲自批示法院要求法院妥善处理。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容器总厂已由天桥区政府成立工作组帮助企业改制重组。为不影响这个老集体企业的启动发展,执行法官及时向院领导请示后,暂不处理所查封房产,尽力作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同时执行法官积极与天桥区政府协商,争取政府的支持,经过三次协商,天桥区政府和被执行人同意共同筹资150万元给予电容器总厂经济协助。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08年底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于2009年5月30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这个执行结果非常满意。(石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