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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的种类

2013-05-21 18:25:45   作者:本站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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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它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但每个国家专利的种类并不完全相同,如有的国家仅有发明专利,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有的国家将外观设计专利独立出来,称为工业设计。我国目前是将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它们虽然均属于专利的一种,但它们又有一定的不同,下面介绍一下它们的区别和特点。
     一、概念不同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了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因此,仅仅是提出课题或解决课题的方向性设想是不够的,必须提出解决课题的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2)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创性的,并且这个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的。
     (3)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发明。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产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以及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
  所谓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化学方法发明、生物方法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经过改进改善了已知产品的性能或已知方法的效果,使其获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产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个物品;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
  (2)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3)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适于实用,即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被公知公用。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技术。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
  (2)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设计。
     (3)富有美感。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为,肉眼看不到的设计,无法使人产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应按照消费者的眼光看,认为是美观的,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4)适合工业上应用。适合工业上应用是对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即,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
     二、保护内容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仅可以保护产品的结构或构造,也就是说产品的组成元件以及元件之间的配合关系。发明除了可以保护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之外,还可以保护其它任何产品的创新或改良。
  外观设计专利不是保护技术方案,而是保护外形,不包括功能或功效的进步。
     三、审查方式不同。
  发明专利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形式审查即初步审查。
     四、审查周期不同
  发明专利大约2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8-10个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6-8个月授权。
     五、申请文件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需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还需要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时需要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六、授予条件不同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条件的主要构成要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不相类似,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七、保护期限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
     八、保护的范围不同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九、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专利权利或利害关系人承担。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和现有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在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是由专利权利或利害关系人承担。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也可以称为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