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女士到酒店打工不慎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并花去大笔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要求酒店给付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倍工资差额及住院交通费等费用,酒店以该女士工作期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拒付。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该女士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酒店依法给付其各项费用87548.11元,打工女讨回了公道。
胶南市女工冀殿梅2009年11月到离家较近的山海天大酒店打工,2010年3月20日被工作的酒店以擅自离职、无故旷工3天为由劝退。其时冀殿梅因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接到辞退通知不久,冀殿梅经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一事作出了工伤九级评定,遂诉求山海天大酒店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各种费用87548.11元。不料酒店方称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存在,拒绝了赔偿,并以原告身份将冀殿梅诉至胶南市人民法院。
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冀殿梅与山海天大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受伤,其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用工方山海天大酒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冀殿梅落实各项工伤等待遇。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停工留薪期工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判决山海天大酒店累计赔偿冀殿梅各项费用87548.11元。(记者 崔启昌 通讯员 鲍广平)
胶南市女工冀殿梅2009年11月到离家较近的山海天大酒店打工,2010年3月20日被工作的酒店以擅自离职、无故旷工3天为由劝退。其时冀殿梅因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接到辞退通知不久,冀殿梅经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一事作出了工伤九级评定,遂诉求山海天大酒店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各种费用87548.11元。不料酒店方称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存在,拒绝了赔偿,并以原告身份将冀殿梅诉至胶南市人民法院。
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冀殿梅与山海天大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受伤,其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用工方山海天大酒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冀殿梅落实各项工伤等待遇。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停工留薪期工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判决山海天大酒店累计赔偿冀殿梅各项费用87548.11元。(记者 崔启昌 通讯员 鲍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