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年前,青年人李金增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同向行使的摩托车手高华刮撞创伤致残,其赔偿责任一直拖着未能履行,日前,经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伤者高华拿到了迟到的赔偿。
去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李金增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4线由东向西行驶王台华安驾校门口,与顺行的高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高华车损、骨折,系十级伤残。经胶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被告李金增负事故主要责任,高华负次要责任。高华受伤在胶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因经济紧张出院在家治疗、养伤,不能工作,并需专人照顾,为此,高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金增立即支付给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9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842元。高华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金增赔偿残疾赔偿金49996元,损失共计71838元。对此李金增辩称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胶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事故经胶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金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高华负次要责任。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因被告对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后果,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均不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被告应当全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记者 崔启昌 通讯员 鲍广平)
去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李金增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4线由东向西行驶王台华安驾校门口,与顺行的高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高华车损、骨折,系十级伤残。经胶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被告李金增负事故主要责任,高华负次要责任。高华受伤在胶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因经济紧张出院在家治疗、养伤,不能工作,并需专人照顾,为此,高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金增立即支付给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9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842元。高华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金增赔偿残疾赔偿金49996元,损失共计71838元。对此李金增辩称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胶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事故经胶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金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高华负次要责任。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因被告对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后果,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均不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被告应当全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记者 崔启昌 通讯员 鲍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