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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新车直漏油,车主无奈 法官析法巧断案,百姓维权

2011-09-20 22:12:58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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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汽车合同纠纷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9年3月6日这一天,对家住济南市区的张先生夫妻俩来说是个非常高兴的日子,因为终于有了一辆自已心爱的轿车,花了146000元刚从济南的山东某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买回一辆银灰色途安牌轿车。然而好景不长,汽车刚买回不到10天,行驶不到200公里时,就感觉驾驶室汽油味很浓,让人想到一抽烟就会着火的感觉。仔细检查发现油箱漏油,遂到该汽车销售公司内设的上海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4S店进行维修,经维修4S店认为已修好。可是张先生又驾车行驶1700公里,发现油箱又出现漏油故障,驾驶室内汽油味明显,遂第二次到该4S店进行维修,经该维修站折装油箱检查漏油原因并进行维修,认为维修好。2009年6月2日10时,张先生驾车行驶2010公里时,仍出现漏油故障,第三次到该4S店维修,仍未修好。2009年6月24日行驶2529公里时,第四次出现汽油箱漏油的故障。张先生很无奈,新车买回不是宠物,却成了累赘。决定不再修车,要求退车,并直接与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总部联系,但售车单位与总部认为,只是汽车个别部件有问题,同意更换油箱,最多更换一辆同样汽车。张先生认为,山东某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维修站多次维修,已经不能使新车具备使用性能,坚决退车。双方僵持不能达成协议,张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维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张先生提出对购买汽车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车辆漏油现象是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与操作无关。”山东某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随车所附的《使用说明书》中质量保证期承诺:“从用户购车之日起计,非营运车辆为两年或行驶六万公里,时间和里程数两者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担保期内,生产质量问题经本公司确认技术上无法修理时,则予以更换车辆。”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违约部分还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应包括汽车类的个人消费品。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现张先生所购汽车已经两次以上的维修仍不能不能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据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售车单位山东某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退给张先生购车款146000元,并赔偿张先生有关损失;张先生将车退给售车单位。
  山东某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至此,张先生吊起的心才落了地,逢人便夸是人民的好法院给他讨回了公道。(丁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