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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私开顾客寄存轿车酿事故 酒店被判赔偿11万

2011-08-30 17:32:45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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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私开顾客轿车酿祸端


  2011年3月11日晚6点,李先生开车带着朋友来到某酒店就餐。由于喝了不少酒,他将车辆存放在酒店的停车场里,并由服务员将车钥匙锁入专门的柜子中,酒店告知李先生在第二天拿相应的号牌来提车便可。
  第二天清晨七点左右,李先生来到酒店停车场取车,发现车竟然不见了,酒店服务员也不知道车的去向,而存放在酒店柜子里放的车钥匙也不翼而飞了。李先生报了案。没多久,民警在距离酒店四、五公里的地方找到了他的车,车辆撞在路沿上出了交通事故。车内安全气囊已经打开了,车头也变了形,露出了引擎和水箱,发动机受损严重。
  警方从案发当晚酒店的监控录像中发现,车辆是被酒店保安孙某开走的。据孙某交代,当晚李先生离开酒店之后,他从柜子里偷偷拿走了李先生的车钥匙,开着李先生的轿车出去玩耍。还没开多远就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造成车辆和路边绿化带严重受损。见闯了大祸,孙某便把车辆丢弃在路边,自己一个人悄悄回了酒店。
  李先生随后将车辆送往相关部门进行定损鉴定。经过鉴定,轿车需要进行大修,更换发动机,损失合计在89900元。
  保安孙某已经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调解 酒店赔偿11万


  李先生找到了这家酒店,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该酒店认为,李先生就餐结束之后,酒店就没有继续为其看管车辆的义务了。李先生自愿将车钥匙交由酒店服务员保管,酒店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轿车是保安孙某窃取钥匙后偷偷开走并撞坏的,属于孙某的个人行为,与酒店没有任何关系。而李先生停放车辆的地方,处在公共开放的停车场内,与城市主干道相连,中间没有任何隔离措施,酒店无力控制停车场内的车辆进出,无法对李先生的车辆履行专门看管的义务,因此酒店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之后,李先生和酒店进行了多次沟通,酒店同意承担车辆失窃损毁的责任,但是他们认为赔偿不能按照李先生所说的方式进行。“李先生的车办理了保险,他完全可以等保险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再由我们酒店支付。”
  此外,酒店还提出由肇事保安孙某赔偿李先生的损失。但李先生了解到,孙某难以赔偿车辆的损失,因此他坚持要求酒店全额赔偿。由于双方各执己见,3月29日,李先生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车辆损失。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在酒店就餐已经形成了餐饮合同关系,客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的车位, 并将车钥匙交由酒店保管,酒店应负有看管保管车辆的合同附随义务。酒店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车辆的损失,而至于酒店遭受的损失,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向具体责任人进一步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经过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多方努力,李先生和酒店最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李先生将受损车辆过户给该酒店,由酒店负责修理损坏的车辆,并支付给李先生赔偿款114500元,因车辆事故造成绿化设施损失以及相应的停车费、修复后的过户费用均由酒店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田丰介绍说,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代客泊车应属于经济合同关系。车钥匙交给了服务场所认可的正式代客泊车人员,车主领取了相应证明,则车主与服务场所之间就形成了具有商业行为主体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旦因事故造成损失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服务场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周文鹏  蔡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