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居民方某购买自己所住小区的商品房两套、地下室六个,却遭济南某房产公司不予办证,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近日,历下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被告济南某房产公司为原告方某购买的房产办理产权登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方某在济南某庄园式小区购买商品房两套、地下室六个,并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满两年的第一天,未办理完产权证件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方某将所购买的六个相连的地下室“合六为一”并安装防盗门,导致“统一”后的地下室的面积内增加了原走廊的面积,比原合同面积增加了24.25平方米。因此,房产公司要求方某签订补充协议,交纳款项,否则拒绝为其办理产权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某与被告济南某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方某将地下室统一合并,导致地下室的编号、面积及价款发生变化,这就为被告房产公司为原告方某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附加了条件,在此之前被告房产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房产公司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理连接
随着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以及购房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同时,某些消费者的“控房”行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断攀升。此案明显是由于买受人违规,但却认为是出卖人违约而将其告上法庭的典型案例。结局虽以出卖人房产公司为买受人方某购买的房产办理产权登记为结果,但不得不提醒我们:
购房利益需合法维护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不能涵盖买卖双方的个别问题,极易因利导致诉讼。买卖双方遇到价格利益,都可能因利毁约引发纠纷。目前,买受方受广告的引导,或对合同片面理解期望值过高,一旦未达到预期目的,即引发诉讼的情况较多。因此,买受方应正确理解销售广告与合同之间的区别。房产公司的口头承诺与广告是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对房产公司也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买受方在购房时不应把宣传广告与商品房合同划等号,必要时,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对房屋有改动时,须重新签证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