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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20条新规激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2010-10-19 18:19:42   作者:通讯员 毕惠岩 刘军生 记者 赵厚田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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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中院公布了最新出台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二十条意见。意见不仅明确通过司法裁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而且还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科技水平,确定合理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另外,济南中院还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综合试点”、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等探索建立高效、便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
    意见指出,要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创新权益,开创维权积极便捷、侵权必受惩处、知识财富有序流转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局面。
  对于专利权: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对于商标权: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
  对于著作权: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促进网络经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系。针对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的区位优势,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促进相关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对于不正当竞争:审理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保护作用,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积极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准确掌握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标准,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农村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对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和减少交易成本为原则,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与责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严格合同解除条件,依法制裁违约行为,激发研发创作人的创新积极性,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
  根据意见,济南中院今后将有序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效用的整体发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上的相对统一性,提升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为畅通诉讼渠道,提高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院将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密集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探索建立高效、便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人民法院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积极为驻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据统计,2002年至2009年,济南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39件,审结2130件,收案数量以年均30%的幅度递增,在全省始终保持了领先地位。从今年1月截止到10月15日,该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64件、二审案件4件,总计为36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0.7%。
  济南市委九届八次全会就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全面部署后,中院深入市知识产权局、文广新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研究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保障济南市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力求为济南市“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