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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2010-09-28 16:48:27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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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即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某种可能性。这种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幅度,有低的盖然性、较高的盖然性和高度的盖然性。低的盖然性是无法使法官获得认定事实的确信。较高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经达到了使法官确信所主张的事实有较大的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法官据此作出裁判的情形。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即一般情形下应当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明负担,有利于权利维护,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将其撞伤,被告则辩称根本没有撞到原告,其只是出于好意将摔倒的原告扶起。经审理查明的基本案情是,原告当时骑自行车沿平阴县境内一东西方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告骑摩托车沿此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气为晴好天气,路面宽八余米,无积水,路面状况良好,该路段亦未有发生其他的交通事故。原告摔倒致伤,入医院进行诊治。原告进入医院不久,被告母亲亦随之到了医院,并为原告预交医疗费1000元,此后,被告的父亲先后两次给了原告8000元钱。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了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三个证人系当时路经此地的行人,证实被告撞伤原告,并协助将原告送往医院的事实,被告提供的三个证人中,两人为被告的父母,证实给予原告的9000元钱系借给原告的,另一证人只能证实其“见到被告去扶原告”的事实。对于原、被告间是否发生了碰撞,原告虽然未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但综合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证人证言,根据证据采信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并结合本案案情,当时天气为晴好天气,路面宽八余米,无积水,路面状况良好,该路段亦未有发生其他的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有理由相信原告之伤情是被被告刮碰摔倒后所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故,法官据此作出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决。( 平阴县人民法院   李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