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产法制 > 正文

职务犯罪预防应克服“四轻一缺”现象

2009-12-08 16:39:21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0

  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能之一,备受重视与关注,预防手段也不断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这项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四轻一缺”的现象,如果不引起重视,得不到解决,预防工作的效果将大大打折扣。

 重教育  轻监督


  预防职务犯罪,仅靠教育是不够的。有些单位将预防工作片面理解为给相关单位上法制课,搞法律咨询,实际上忽略了预防工作的关键在于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单位和多发案件单位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有的同志认为,没发案之前去监督不利于搞好关系,不如教育更委婉些,以致放弃了监督,或者监督只是走过场,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重文件  轻落实


  有的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形成的文件不少,联系也算紧密,但作用却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文件的落实缺乏有力的督促,有的检察机关自身放弃了落实,有的是预防单位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重视,将之当成工作负担,双方签字的文件或协议在没有外力监督的情况下,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重形式  轻法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虽出于良好的目的积极主动预防,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有的检察机关通观让检察官在关系单位做兼职副职的方式来搞职务犯罪预防,并将之当作先进经验来宣传,殊不知这种方式明显违背我国《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不能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重单位  轻个人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而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采取拉大网方式,与预防单位签定预防职务犯罪协议。这一方面使预防工作缺乏针对性,将简单的工作复杂化,浪费了检察机关的精力;另一方面对那些真正该预防的人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五是重单一,缺综合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虽说一部分省市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体系,但基本工作还在检察机关,真正发挥作用不够;而目前大部分省市还多集中在检察机关,不能适应预防职务犯罪多元化的需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有司法机关事后惩治打击的硬对策,更需要建立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多种手段,建立科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合理的科学体系,形成各行业、各部门上下联动,行政、媒体等部门内外互动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魏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