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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申诉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2009-12-08 16:37:33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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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导致申诉的主要原因
  1.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2.由于终结法律文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与侦查机关办案时扣押或收缴的金额不一致,侦查机关又未及时作出处理,导致申诉人申诉要求退还款物。
     3.有的当事人不明真相,被人利用、受人挑唆,导致申诉、缠诉不断。
     4.由于对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修改、变化不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不理解或理解上有失偏颇,导致申诉。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有的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法,政治、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2.有的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宗旨意识、群众意识不强,作风飘浮,责任心不强,诉讼效率低下,导致申诉人申诉、缠诉。
     3.对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的重视不够,监督意识薄弱,效果不明显。对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虽多,提出抗诉的极少。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在复查案件时,存在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启动抗诉程序的标准,忽略了法定标准,不愿监督;二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勇于监督。目前我们采用的监督方式是提出抗诉,而对有些存在问题的案件,采用这样的方式会产生负面效果,又没有其他方法解决时,多半选择了放弃;三是启动再审程序繁琐,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现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控申部门复查案件后,认为应该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再由公诉部门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规定使控申部门和公诉部门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不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四是普遍存在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配备不足,使监督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
     4.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也是导致申诉的原因之一。
  三、对策
  1.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办案的效率意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增强“句号意识”,善始善终,做到案结事了。同时还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2.加强控申办案队伍建设,保障高质高效地履行对内对外的监督和制约职能,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的办案力量,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主体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时限限制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而司法裁决应当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就刑事申诉规定时限,是当前申诉案件积压、重复申诉率高的重要原因。从对这些重复申诉的复查情况结论看,维持原决定的比例高。而一些当事人近乎无休止地多次反复申诉,使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陷入大量的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之中,难以集中精力及时处理那些确有错误的案件。另一方面,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给检察机关复查案件造成困难,也不利于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时限作必要的限制,非但不是削弱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保障和加强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者的责任感,对当事人和司法者均形成有效的制约,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建立办案的阳光工程,公开办案程序,办案的证据,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最大范围的减少申诉。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和公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对案件涉及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尽可能向当事人、被害人公布;涉及扣押财物的应及时向当事人作出处理。同时,建议对《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对刑事申诉案件提起抗诉的审查程序进行修改。控申部门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由控申处提出意见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可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利于诉讼经济。
    5.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地实施,因此必须加大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力度,拓展监督内涵,完善监督方式。对符合立案条件案件,必须立案复查。在监督内容上,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同时对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办理原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在监督方式上,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是实体错误还是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再审建议。
    6.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并非被纠正的案件就都是错案,对错案的标准应该作出严格的界定,以主观存在故意、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为错案的前提条件。一旦被界定为错案,就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张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