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信息社会,我国各级政法部门大都建立了垂直专属的网络,但还不能实现网络信息的互联共享,因而实现政法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已是各个政法部门的迫切需要。
第一、检察系统是政法各部门交换、共享业务信息的集中节点,因而也是进行政法各部门互联共享建设的比较好的切入点。
在检察系统这个节点上做到了互联共享,也就能较好地实现了政法各部门互联共享的目的和要求。现在我国的政法部门主要包括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司法系统(监狱)这五个大的方面。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这五个系统由于各自法律职责的不同,相互之间发生信息沟通联系的原因和频度各不相同。检察系统往往在监狱内部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从上述的职责分工可以看出,检察系统要么本身处在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要么须按规定要介入到某种诉讼活动中,主动或被动与其他政法部门发生信息联系的频度是最高的。检察系统是政法部门交换、共享业务信息的中心节点,是进行政法各部门互联共享建设的比较好的切入点。 第二、在检察系统进行政法部门互联共享建设的最好途径是采用集成中间件的架构。
在中间件的架构中,各政法部门对自身哪些信息需要共享及共享程度具有掌控权,该中间件架构的资源即是政法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起点也各部门专网访问权限的终点。采用集成中间件的架构既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又能使各个专网相对隔离,是一个高性价比的方案。
现假定公安机关有某案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需移送检察机关的主要信息材料构成了公安机关需对检察机关共享信息的主要部分。公安机关将共享材料放入中间件的架构中后,再由中间件架构自身的调度程序不间断轮询公安机关的中间件接口,将公安机关移送共享信息材料的有关情况通知中间件架构上的检察机关接口,检察机关通过中间件上的自身接口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接收材料,并将受理于否及接收材料的信息反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根据自身的职责做出的有关决定(补充侦查、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材料信息,再通过中间件的有关接口沿着与上述向逆的方向反馈回公安机关。上述的例子只是阐明了信息共享的一个小的方面,但将其原理应用到各政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中也是行得通的。在这个中间件架构中,共享信息封装的格式是开放的,采用xml格式、比较稳定成熟的关系数据库抑或其他数据存储形式都不是问题。
至于相对隔离的实现,只要保证连接中间件架构的各专网网络接口的地址不属于同一地址段,而且不能相互路由,中间件架构不能主动发起对各专网的连接,各专网的防火墙设备对中间件架构的主动连接予以拒绝,就能够实现。
第三、要建成网络互连信息共享的政法网络,各个政法部门专门网络的以往规定要进行突破,有关的规范要进行修定,也惟其如此才能为建设互连共享的政法网络营造比较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氛围。
据笔者了解,现在公安机关的四级专线网络,检察系统的三级专线网络,以及其他政法部门的专门网络大都属于系统内部网络,也规定了专门网络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网络存在物理连。如这方面的规定不进行突破,各地进行的互联共享的试验就仅仅是实验,很难得到官方的正式承认,互联共享的工作就难以取得突破。还有制约信息共享的难点就是业务信息的数据格式、相关的代码、数据交换的规范很不统一,基本上一个政法部门有一套规范,甚至有一套应用系统就跟着一套规范。这直接导致了各个部门信息化的数据不通过必要的转化很难在另一个政法部门使用。现在检察系统在信息化之初就在此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数据格式、相关代码、数据交换的规范,笔者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在检察系统已有规范的基础上,再在政法各部门认真调研,以形成政法系统统一完善的规范体系,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崔孟森)
第一、检察系统是政法各部门交换、共享业务信息的集中节点,因而也是进行政法各部门互联共享建设的比较好的切入点。
在检察系统这个节点上做到了互联共享,也就能较好地实现了政法各部门互联共享的目的和要求。现在我国的政法部门主要包括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司法系统(监狱)这五个大的方面。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这五个系统由于各自法律职责的不同,相互之间发生信息沟通联系的原因和频度各不相同。检察系统往往在监狱内部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从上述的职责分工可以看出,检察系统要么本身处在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要么须按规定要介入到某种诉讼活动中,主动或被动与其他政法部门发生信息联系的频度是最高的。检察系统是政法部门交换、共享业务信息的中心节点,是进行政法各部门互联共享建设的比较好的切入点。 第二、在检察系统进行政法部门互联共享建设的最好途径是采用集成中间件的架构。
在中间件的架构中,各政法部门对自身哪些信息需要共享及共享程度具有掌控权,该中间件架构的资源即是政法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起点也各部门专网访问权限的终点。采用集成中间件的架构既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又能使各个专网相对隔离,是一个高性价比的方案。
现假定公安机关有某案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需移送检察机关的主要信息材料构成了公安机关需对检察机关共享信息的主要部分。公安机关将共享材料放入中间件的架构中后,再由中间件架构自身的调度程序不间断轮询公安机关的中间件接口,将公安机关移送共享信息材料的有关情况通知中间件架构上的检察机关接口,检察机关通过中间件上的自身接口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接收材料,并将受理于否及接收材料的信息反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根据自身的职责做出的有关决定(补充侦查、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材料信息,再通过中间件的有关接口沿着与上述向逆的方向反馈回公安机关。上述的例子只是阐明了信息共享的一个小的方面,但将其原理应用到各政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中也是行得通的。在这个中间件架构中,共享信息封装的格式是开放的,采用xml格式、比较稳定成熟的关系数据库抑或其他数据存储形式都不是问题。
至于相对隔离的实现,只要保证连接中间件架构的各专网网络接口的地址不属于同一地址段,而且不能相互路由,中间件架构不能主动发起对各专网的连接,各专网的防火墙设备对中间件架构的主动连接予以拒绝,就能够实现。
第三、要建成网络互连信息共享的政法网络,各个政法部门专门网络的以往规定要进行突破,有关的规范要进行修定,也惟其如此才能为建设互连共享的政法网络营造比较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氛围。
据笔者了解,现在公安机关的四级专线网络,检察系统的三级专线网络,以及其他政法部门的专门网络大都属于系统内部网络,也规定了专门网络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网络存在物理连。如这方面的规定不进行突破,各地进行的互联共享的试验就仅仅是实验,很难得到官方的正式承认,互联共享的工作就难以取得突破。还有制约信息共享的难点就是业务信息的数据格式、相关的代码、数据交换的规范很不统一,基本上一个政法部门有一套规范,甚至有一套应用系统就跟着一套规范。这直接导致了各个部门信息化的数据不通过必要的转化很难在另一个政法部门使用。现在检察系统在信息化之初就在此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数据格式、相关代码、数据交换的规范,笔者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在检察系统已有规范的基础上,再在政法各部门认真调研,以形成政法系统统一完善的规范体系,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崔孟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