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多项措施,为我省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意见,我省将通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等措施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重点支持授信500万以下企业
根据意见,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优先匹配额度办理票据融资,努力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鼓励银行设分支机构提供专门服务
意见要求,推动各银行机构改建和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重点为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县域支行设立步伐,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争取2011年县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15家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30家左右,县域覆盖面达到50%以上。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鼓励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延伸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支持各地设立主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每市培育1—2家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个县(市、区)培育1-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底前实现县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全覆盖。
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
意见提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完善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体系,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政策的指导和效果评估,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城市商业银行给予经营性再贷款支持,对扩大中小企业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持有的,县域中小企业签发、收受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银监部门要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督促各银行机构深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贷款审批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施单独考核,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要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继续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省政府确定的8个金融创新试点县要把推动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意见要求,要清理涉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认真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财政、物价、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清理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