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杨某系百里鲜水饺店的个体业主,2008年10月17日中午,原告赵化祥到被告所经营的水饺店饮酒、就餐,饭后约15时许,被告因让原告离开饭店,原、被告因此在饭店内发生口角,后原告在被告饭店门外摔倒致伤,纠纷发生后,原告之妻程××报案,平阴县公安局理此案,并做调解处理,但未果。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特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2008年11月6日,原告申请对其致伤原因,即其伤情是否系被他人推搡摔倒所致。2006年11月26日,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又作出了(2008)鲁新法鉴字第33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无法确定赵化祥的损伤系被他人推搡摔伤所致”。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到被告所经营的水饺店就餐,饭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原告在被告饭店门外摔倒在地致伤的事实清楚,对于原告的致伤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张系被杨某在饭店门口推搡摔伤所致,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无法确定赵化祥的损伤系被他人推搡摔伤所致”,因就原告伤情的致伤原因举证责任在原告,综合分析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能认定赵某的损伤系被被告推搡摔伤所致。但被告杨万民作为百里鲜水饺店的业主,原告到其经营的饭店就餐,被告应当为其提供一个舒心、安全的环境,而不应该在原告饭后就让原告离开,即便原告因喝酒而言语上有什么差错,也应该本着宽容大度的原则,和言相劝,而不应该与其发生争吵、争执,在此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有尽到安全注意之义务,因此,在本院无法确认原告之伤清系被被告推倒所致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合理和公序良俗的原则,针对原告的伤情被告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据此,平阴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赵某现金人民币50863元。
本案的审结,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民法中公平、合理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在依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之伤清系被被告推倒所致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合理和公序良俗的原则,针对原告的伤情被告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到被告所经营的水饺店就餐,饭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原告在被告饭店门外摔倒在地致伤的事实清楚,对于原告的致伤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张系被杨某在饭店门口推搡摔伤所致,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无法确定赵化祥的损伤系被他人推搡摔伤所致”,因就原告伤情的致伤原因举证责任在原告,综合分析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能认定赵某的损伤系被被告推搡摔伤所致。但被告杨万民作为百里鲜水饺店的业主,原告到其经营的饭店就餐,被告应当为其提供一个舒心、安全的环境,而不应该在原告饭后就让原告离开,即便原告因喝酒而言语上有什么差错,也应该本着宽容大度的原则,和言相劝,而不应该与其发生争吵、争执,在此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有尽到安全注意之义务,因此,在本院无法确认原告之伤清系被被告推倒所致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合理和公序良俗的原则,针对原告的伤情被告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据此,平阴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赵某现金人民币50863元。
本案的审结,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民法中公平、合理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在依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之伤清系被被告推倒所致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合理和公序良俗的原则,针对原告的伤情被告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