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杜杰 冉然
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济南市长清法院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为230余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60余万元,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现行的规定不够完善,实践操作困难,经费缺乏保障,司法救助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应该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当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1.司法救助方式单一。目前救助方式仅限于缓、减、免交诉讼费,但当事人在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操作困难。目前的规定虽然列举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14种情形,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经济确有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哪些人属于经济困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在提供证明证据材料时,哪类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把握。
3.司法救助权力滥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改革后,为了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法院不得不提高救助门槛,使许多应得到救助的当事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
(二)完善司法救助的对策与建议:
1.丰富司法救助的内涵。为经济确有困难、诉讼能力较弱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特别是要为医疗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社会保障案件、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以及盲、聋、哑人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指定诉讼代理人。
2.加强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政府应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提供司法救助的法院确定和及时拨付相应的司法救助经费,为规范司法救助提供根本保证,确保人民法院不因司法救助而使正常工作开展受到影响。
3.完善司法救助立法。制定专门的国家救助法,完善享受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公民的司法救助权利真正具有法律的可靠保障。建立司法救助公示制度,定期将决定司法救助的案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审结后,再定期评查。对已经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一旦发现被救助人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存在谎报虚报财产等情形即予以撤销司法救助决定,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