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法院刑庭以公正审判和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重心,采取四项措施, 将审判职能加以延伸,最大限度地发挥 刑事审判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庭前审查制度。案件承办人在收案后需要仔细阅卷、制作阅卷笔录,以做到在开庭前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为准确分析案情打下基础,并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案件进一步确定判前考察的方向。
二是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侵犯财产犯罪、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通过被告人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等途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该项制度旨在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同时,达到对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实现法律之下的平等与正义。
三是判后释法制度。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知识的特点,积极探索释明权的适用时机和技巧,消除被告人对法律的抵触情绪,引导被告人正确陈述、辩论,指导其正确实施诉讼行为,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另一方面,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促使其诚心接受改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判后回访制度。刑庭非常重视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工作,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坚持对被告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深入细致地了解他们近期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并建立回访档案。以期彻底帮助其矫正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鼓起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勇气和信心。(张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