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小区业主丢车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这类纠纷给法院在社会管理方面提出新的课题。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举措,也就是法院要在案件审理中针对社会管理中的典型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自2007年以来,平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小区车辆丢失引发的赔偿案件47件,在已审结的46件案件中,判决25件,调解13件,裁定8件(其中撤诉5件、驳回起诉3件),案件呈逐年上涨趋势。从审理情况分析,法院对此类案件存在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高、调解难度大的困难。
通过分析,造成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律关系认识不同。目前,法律对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法律关系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案件中也基本没有合同约定。因此,法官和当事人对于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一般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间形成的究竟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占用、租赁关系,或是管理服务关系等均有不同认识。
二是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认识不同。车主通常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管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也比较高。但是,由于对物管公司与车主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一,无法确定物管公司对小区停放车辆的合理安保责任,导致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有的案件判赔、有的案件判不赔、有的判赔一部分,或者由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比例,难以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由于车主与物管公司在认识上差异较大,也难以达成调解。即使通过判决对案件有了处理结果,上诉率也较高。
三是管理义务理解不同。物管公司管理机动车辆不规范、安全设施不齐备等管理瑕疵也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但物管公司应在何种范围的管理义务内承担责任,双方争议较大。车主认为,物管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核查不严,特别是没有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因而导致盗窃行为极易得逞。物管公司认为,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手续均由车主掌握,车辆可随时驶出小区,难以有效核查;至于监控设施的老化维修及设施更新等问题,又涉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后者却并非由物管公司管理。
四是替代赔偿主体缺失。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都不是直接的侵害人即偷车人,而且至结案时被盗车辆基本都未追回。由于受理的案件中车主购买盗抢险的数量仅占机动车丢失案的十分之一,因此车主难以找到替代赔偿主体分担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责任范围。为规范社会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小区车辆停放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予以明确。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前,由省高院或市中院制定指导性意见。
二是采用事前预防措施,签订书面合同。业主和物管公司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物业管理的范围。车主可与物管公司签订专门的车辆服务合同,约定保管事项,明确物管公司的赔偿条件和赔偿范围。
三是加强物业和业主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对化解矛盾的方法及途径等内容培训,促使物管公司增强责任感,改善安保设备设施。同时,也能够提高业主风险防范意识。
四是优化资源,调动多方力量化解纠纷。一方面,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居中协调作用。从一些案例来看,业主委员会在车主和物管公司间的协调,往往能缓解双方的对抗情绪,平衡双方利益,不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由专业律师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以法律法规、道德习俗为依据,采取劝解和引导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平阴县人民法院 张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