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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 以房抵债一场空

2012-04-17 22:04:37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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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本想拿着房产证能以房抵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却不曾想到,由于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权利却无法实现,空为别人保管着一年多房产证。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王某偿还肖某借款五万元及利息。
    去年1月,王某欲在县城开服装店,手里又没有那么多钱,便向多年邻居肖某借款五万元,并主动写有欠条:“今王某向肖某借钱五万元,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还清肖某,如到期未还,将王某的房产(写明房产证号)无条件过户给肖某”,王某当时即将欠条中所涉房产的房产证交给了肖某。借款到期后,肖某去找王某说明情况,要求还款,但却没想到,王某告诉他最近经济比较紧张,请求再等等,以后王某又催要过几次,每次都无功而返。在无计可施之际,肖某想起王某的房产证还在自己手里,并且欠条中也有记载,心中便有了底,遂起诉到法院,请求以房抵债,还清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此种情况亦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判令被告王某还款。现在肖某只能期待王某能够想办法尽快还清自己的欠款,以免申请执行增加诉累。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少见,像本案中将房产证交由债权人持有,一般人通常误解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表现,持有房产证,也就控制了房产,能够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实际上,以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
    虽然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当事人不会注意到去有关部门做抵押登记。随着经济的增长,当今形势下经济发展形式的多元化,民间借贷因为其操作的快捷性、灵活性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也在不断增强,但基本的法律常识却相对匮乏,两者之间引发的矛盾,导致了此类有“保护权利的意识,却不知用何种方式保护”的情况发生。
    笔者认为,要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其基本的利益不会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就要从普遍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法律常识着手,立法的目的不是用法律的武器使群众为自己的错误埋单,而主要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这样,立法的精神和最终目的才能实现。(孙海霞  陈宜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