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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没买“车强险” 车主赔偿12万

2011-08-09 16:56:09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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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要赔偿受害人12万元。车主感觉自己成了“冤大头”,只后悔当初未给车辆入“强险”。
    2010年9月28日晚,商河县郑路镇李家村的李某借用张某的小客车到镇上买菜。在回家的路上,与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左某脑干损伤。左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0天,支付医疗费6万元,还构成了四级伤残。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摩托车司机左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小客车投保一年的“交强险”刚刚过期两天,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续保。2011年6月2日,受害人左某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客车车主张某在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小客车司机李某则赔偿其余损失的30%计款84293.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小客车的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因未投保“交强险”,故依法应在相当于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不足部分,根据事故的责任情况,由被告李某(小客车司机)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小客车车主) 赔偿原告左某相当于“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费共计12万元,被告李某(小客车司机)则赔偿原告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款项(扣除12万元)的30%,计款66307.5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加入“交强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限额: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为督促机动车交“强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二款款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因此,本案中,正因车主张某的机动车未入“强险”,即便是借给李某使用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只能由车主张某在“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为左某的人身伤害损失“埋单”。(王心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