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法院少年法庭积极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实行“三制度”并重,实现少审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对每一名立案的未成年被告人,深入到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全面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社会交往、平时表现及被捕后的思想状况等,深入分析可能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是建立审中帮教制度,庭审中注重体现“寓教于审、注重感化”的程序理念。使用“圆桌式审判”,与未成年被告人平等对话。三是建立审后延伸帮教制度,避免未成年人犯罪重蹈覆辙。庭后延伸跟踪、回访、考察、帮教,注重“回头看”审判的作用和效果,积累审判经验。(刘 燕 刘艳华)
一是建立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对每一名立案的未成年被告人,深入到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全面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社会交往、平时表现及被捕后的思想状况等,深入分析可能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是建立审中帮教制度,庭审中注重体现“寓教于审、注重感化”的程序理念。使用“圆桌式审判”,与未成年被告人平等对话。三是建立审后延伸帮教制度,避免未成年人犯罪重蹈覆辙。庭后延伸跟踪、回访、考察、帮教,注重“回头看”审判的作用和效果,积累审判经验。(刘 燕 刘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