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邱某系列发明专利维权案
案件概述:原告邱某为“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等一系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一施工项目同时侵犯其七个专利权,遂提起七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就被告所使用的技术分别与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比较,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技术特征或者全部为现有技术,或者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就是以专利技术方案为标准审查被控技术或产品,看被控技术或产品是否完全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中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法律赋予被控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将被控技术或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8、“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
案件概述: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为“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03年6月,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等四家种业公司从品种权人处获得“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权。2010年5月,作为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四原告发现被告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名称为“鲁玉14”的玉米种子构成侵权,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和解。
典型意义: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中,在充分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9、科亿尔数码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
案件概述: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Corel画图软件著作权人,其认为济南市多家广告设计公司擅自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亿尔数码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对各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并立即予以执行。
典型意义:诉前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诉前措施之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诉前救济途径。通过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固定了侵权的证据,使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也为案件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条件。科亿尔数码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中,有两起案件在诉前达成和解,其余的十二起案件在申请人起诉后达成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10、某市器械厂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案
案件概述:王某认为某市器械厂生产的“连续注射器”侵犯了其“连续注射器注射量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被告某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并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某市器械厂不服该处理决定,遂作为原告以某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系济南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对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上的相对统一性,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见习记者 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