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产法制 > 正文

要离婚还要财产,法官处理很“得力”

2011-01-11 17:32:00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0

  要离婚还要财产,被执行人张某认死理不认法院调解书抗拒执行险造成恶果,经商河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妥善处理,一起财产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婚前财产归李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生效后,李某邀亲友约十人去前夫家中拉财产,被告与其家属出面阻拦不让原告等人拉东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原、被告撕拽在一起,张某将李某车辆扣押,后李某报警,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李某等人驾车安全离开。
  第二天,李某向商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在收到案件之后,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立案当天,局长分案至具体承办人,并于当天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时,他情绪非常激动,抗拒执行的意图非常明显,一会儿对财产清单还有争议,一会儿又辩称当天申请人李某自行拉回一部分财产,案件非常棘手。
  执行法官了解到,在商河县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一种习俗,即提起离婚或者退婚的一方同时就丧失了对财产、彩礼、礼金主张的权利,这些习俗导致离婚拉财产案件异常难执行。所以只有纠正被执行人的认识,消除被执行人思想上的障碍和抵触情绪,才能从源头上制止被执行人暴力抗法的被动局面,所以作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于是,执行法官找来了村委会的几个干部和当时调解本案的法官,在他们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也逐渐转变了认识,表示予以配合。2010年11月16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过付财产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类似拉财产案件还有很多,执行难的原因在于农村地区法律意识的淡薄及一些风俗习惯的影响,商河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并不是动辄就简单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针对被执行人心里的困惑,作针对性的法制宣传与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不仅在行为上配合法院的执行,在心里也认同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同一个村及周边地区的村民也有非常积极的教育意义。(郭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