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文章说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尝试表述合议庭的内部讨论意见。将合议庭成员评议时的不同意见也一并写入判决书中,使法院判决结论的产生过程明明白白呈现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很明显,作者对这一作法持褒奖态度,而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原因有三:
一、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是对社会公众公布的针对当事人之间的讼争用法律来评判后对案件所作的一种处理意见。如果在判决书中写入合议庭成员对该案件进行评议的全过程,也就等于告诉社会公众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是认识模糊,模棱两可的,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可有不同意见,但对外意见只有一个。因此,在判决书中不必写入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主要把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具体细致的分析,做到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能够符合正常的思维逻辑,写出一份让当事人看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优秀判决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讨论的一种审判活动,属于审判秘密,当事人不应知晓,因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站在当事人自己一方的角度去考虑,对法律的理解会有偏颇,而法官是居于中间人的位置去评判案件,不仅对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且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还要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案件,而当事人只会从法律规定中摘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进行阐述,如果当事人知晓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势必会对法官产生成见,如果说合议庭评议案件不被当事人所知,是法院办案缺乏透明度的表现,常常被当事人怀疑为暗箱操作,进而怀疑案件审判的公正,那么我们目前大多数案件是独任审判。判决书是独任审判员一人的意见而作出的。独任审判员又能和谁评议案件呢,独任审判员一人的意见就代表法院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商榷后达成一个一致意见而形成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不管独任审判员一人意见还是合议庭成员合议意见,对外发出判决书时只能出一个意见作为法院的最后意见。案件的公正是要靠法院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法官审判作风和业务素质来达到而不是靠当事人是否参与到评议案件中来而体现法律的公正。
三、把评议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不可能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更为信服。反而加重当事人对法官的怀疑和怨恨。目前,我国法制还处于不健全的初级阶段,当事人对法律还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把对方的矛盾和憎恨转嫁到给他们处理纠纷的法官身上来,我国发生类似的血案已经不少,因此,我认为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其弊大于利,这不仅违背了审判机密不准泄露的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中对证据分析不到位,说理不透彻也不会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减少上诉案件的发生。(赵风雷 商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一、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是对社会公众公布的针对当事人之间的讼争用法律来评判后对案件所作的一种处理意见。如果在判决书中写入合议庭成员对该案件进行评议的全过程,也就等于告诉社会公众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是认识模糊,模棱两可的,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可有不同意见,但对外意见只有一个。因此,在判决书中不必写入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主要把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具体细致的分析,做到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能够符合正常的思维逻辑,写出一份让当事人看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优秀判决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讨论的一种审判活动,属于审判秘密,当事人不应知晓,因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站在当事人自己一方的角度去考虑,对法律的理解会有偏颇,而法官是居于中间人的位置去评判案件,不仅对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且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还要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案件,而当事人只会从法律规定中摘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进行阐述,如果当事人知晓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势必会对法官产生成见,如果说合议庭评议案件不被当事人所知,是法院办案缺乏透明度的表现,常常被当事人怀疑为暗箱操作,进而怀疑案件审判的公正,那么我们目前大多数案件是独任审判。判决书是独任审判员一人的意见而作出的。独任审判员又能和谁评议案件呢,独任审判员一人的意见就代表法院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商榷后达成一个一致意见而形成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不管独任审判员一人意见还是合议庭成员合议意见,对外发出判决书时只能出一个意见作为法院的最后意见。案件的公正是要靠法院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法官审判作风和业务素质来达到而不是靠当事人是否参与到评议案件中来而体现法律的公正。
三、把评议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不可能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更为信服。反而加重当事人对法官的怀疑和怨恨。目前,我国法制还处于不健全的初级阶段,当事人对法律还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把对方的矛盾和憎恨转嫁到给他们处理纠纷的法官身上来,我国发生类似的血案已经不少,因此,我认为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其弊大于利,这不仅违背了审判机密不准泄露的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中对证据分析不到位,说理不透彻也不会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减少上诉案件的发生。(赵风雷 商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