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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2010-07-06 15:55:09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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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些网吧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导致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起诉网吧侵权纠纷不断。近日,济南市历下法院对近三年来的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8年至2010年4月,历下法院共受理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34件,其中2008年8件,2009年7件,2010年1-4月份19件。在审理过程中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虽然2009年与2008年基本持平,但2010年仅1-4月的收案数就超过了前两年的总和,增幅较大。从诉讼标的额看,在1-5万元之间,即便同一网吧有多部侵权作品,出于诉讼便利和网吧实际履行能力的考虑,原告往往仅针对部分侵权作品提起诉讼。
  二是同一原告一次性起诉多家网吧现象明显。从诉讼主体看,原告多为原始权利人、权利受让人或独家专有授权人,被告多为个体经营网吧,且同一原告一次性起诉不同网吧的现象十分明显。
  三是侵权形式单一。侵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网吧将影视作品下载储存在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内,设立“网吧影院在线”供上网者观赏;另一种是网吧购买影视服务平台系统,由提供商提供影视作品资源,但在提供商提供的影视作品资源中经常会有盗版影视作品,网吧因此会被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四是多采用公证的方式证明侵权行为。原告在取证时多采用公证的方式,历下法院受理的34件案件中,有32件为公证取证,所占比例高达94%,主要公证方式是将公证过程刻录成光盘。
  五是案件调撤率较高。2008年和2009年的15起案件中,撤诉7件,调解5件,调撤率达到80%。调撤率高一方面是因为法官更加注重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原告出于节省诉讼成本的考虑,他们往往对一家网吧的多部影视作品进行证据保全,而起诉时却仅起诉一部作品,在诉讼中则希望用调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案由确定不统一。著作权包括多种权利形态,网吧擅自在线播放影视作品的行为,究竟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还是放映权,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抑或是其他权利,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案由的确定上并不统一。根据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包含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我们认为此类案件的案由应确定为侵犯著作财产权。
  二是原告证明侵权事实困难较大。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主要由原告举证证明,但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上原告却面临着场所、时间、形式等诸多困难,维权成本较大。公证取证时,若影视作品内容较多或一次公证的作品较多的情况下,公证的内容往往只是部分视频文件和截图画面,被告往往据此辩称不是完整图像,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此时法官要结合公证书中获得的视频文件数量、大小、时间长度来判断被告播放的是不是整部影视作品。
  三是赔偿数额不易确定。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主要依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收益来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原被告双方均不能证明损失和获利的情况。因此,此类案件大多法官酌定赔偿数额。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可能获得的收益。原告的损失主要来自影视作品票房收入的降低、二级市场转让或授权市场的缩小以及价格的降低。被告可能获得的收益则一般按照济南地区的统计标准,网吧上网者中约有30%是观赏影视作品,收费每小时1.5-2元,观赏一部电影作品平均约2小时,消费者付费在3-4元左右,扣除租赁费、电费、人员工资、机器损耗等经营成本,网吧获利微薄,利润在1000元以上的并不普遍。综合以上两种因素,实践中法官一般按一部电影2000元来酌定赔偿。
  三、遏制网吧侵权的建议
  在遏制网吧的侵权行为时,不能一味打压,在提高网吧业主守法经营意识的同时,积极搭建两者的合作平台,使网吧的经营纳入良性运营轨道。笔者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网吧业主守法经营的意识。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应不断加强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网吧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意识。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也要积极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扩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力,争取做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同时,加大对严重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被诉侵权的网吧,可责令停产整顿,对屡教不改者可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出现违法获利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二是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搭建影视作品传播交流平台。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网吧和版权管理的行业组织建设,在行业组织间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实现两者交流的便利与快捷。比如,由网吧协会牵头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网吧经营业主购买文化传播公司的视听服务平台,并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服务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另外,文化传播公司还可以提供技术平台,通过打包收费的业务模式,向网吧提供片源。搭建这样一个平台,既保障了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的合法权利,又使网吧能够购买到有授权的影视播放系统,还能够让每个前来上网的顾客安心地观赏影视作品。
  三是确定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