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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明责任倒置

2010-06-08 16:27:08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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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从证明责任分配来看,所需要强调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学说和做法是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是建立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基础上分配证明责任的,并且根据普维庭的观点,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要有对立于证明责任功能的一般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什么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或是依据相关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来分配证明责任,而是根据法官在衡量公平、正义等因素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事先得出的结论。
  证明责任倒置是法官违反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具体判案中的运用,这些与实体法上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无关。明确上述问题,我们就不难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建立的证明责任倒置概念的准确外延,他们认为,证明责任倒置不应在是法律中直接规定的,而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证明责任倒置是“原本不是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习惯法立法也就具备了合法性。随着医疗纠纷、环境污染、危险作业情况的发生日益增加,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是很有意义的。
  在各国的实体法中,一般都有一些倒置证明责任的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及法人财产损害应由致害人赔偿全部损失。致害人如能证明损害非因过错所致,免负赔偿责任。法律可以规定致害人虽无过错仍需负责的情况。”《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父母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但父、母能证明其不能防止发生损害行为者,得免除上述责任。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也有相应规定。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由法院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确立倒置规则也有。产生的由来就是因为判例的使用,而从我国的清况看,法律明文规定倒置的条文很少,实践中会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充。学者在对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选择问题上,多数都赞成除法律规定外,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依据。
  另外,由法官裁量决定也存在。这里所说的裁量分配,应该既包括一般的分配,也包括倒置的分配。当然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学说,如何在实践中保证倒置裁量的妥当性还需要研究。(商安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