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浪女在国道行走时,被途经的汽车辗轧致死,后汽车司机自动投案,法院判决认定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应由汽车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受偿主体因无法查找流浪女的亲属而难以确定。怎么办?平阴法院想到了以民政局提存的办法加以解决,使得案件得以顺利完结。
缘起:流浪女路遇交通事故死亡
2007年2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微型普通货车,沿平阴县境220线由东向西行至276KM+20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约35岁一女性(无名氏)流浪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女性流浪者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月9日到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07年2月18日,平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遭受外来暴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问题:谁来替流浪女向机动车方追偿民事赔偿
被告人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没有疑问。被告人李某作为交通肇事者,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向平阴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公诉案件的程序,李某通过这一程序即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为李某因此事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死者的亲属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流浪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没有任何有效线索可以确认流浪女的身份,更没有任何有效线索用以查找流浪女的亲属,谁来替流浪女向加害方讨要相关的民事赔偿费用呢?
从法理上讲,任何加害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驾车将流浪女辗轧致死,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是申请方必须是符合资格的主体,也就是说,原告主体必须适格,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求解:法官把死的法律用活
李某被公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其民事赔偿情况还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法官在征询被告人李某的意见时,李某明确提出要求自愿向被害人一方赔偿,但这笔赔偿应当由谁来接收才合适呢?办案法官在查阅有关资料和规定后,认为在民法上有一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适用在本案当中。
民法上的提存,即是在没有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债务,由此国家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保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即告免除。债务提存期间,如债权人主张权利,则由该国家机关向权利人交付。过期则由国家机关对此提存钱物予以处置。
据此,承办法官与检察院共同确定由流浪人员管理机关代流浪女行使赔偿主张权利,而流浪人员管理机关即是民政部门。因此,由平阴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流浪女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应赔偿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
结案:赔偿到位,案结事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平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无名氏死亡补偿费、丧葬费80000元整,抚养费、赡养费可于被害人的亲属知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赔偿款于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阴县民政局保管。
2008年,平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事故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结案后,80000元赔偿款已经过付给平阴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后,如无权利人认领,赔偿款将直接打入专项救助资金账户,用于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通讯员 赵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