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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激情犯罪”

2009-11-24 17:17:26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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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平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些事,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乃至陌生人之间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先是口水相溅,继而大打出手,本来一句“对不起”就可以化解的问题,常常就演化成一场“战争”,最终导致或伤人,或害了性命。这种事先没有动机,一时冲动酿下恶果的犯罪行为称为“激情犯罪”,以长清法院为例,这类犯罪已占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一时冲动把命害


  褚某某时年17岁,2008年2月2日与同事刘某某在单位打扫卫生时,因争抢一个水桶,刘某某将褚某某的鼻子打伤。褚某某回家后越想越生气,就叫上堂兄开上其另一堂兄停放在院外的面包车,欲到厂里找刘某某报复。在路上正遇上刘某某骑二轮摩托车驶来。在两车即将相遇时,褚某某突然向左打方向,将刘某某撞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褚某某自知难逃法网,打电话报警自首,因其作案时未满18岁。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其监护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4945元。


相煎何急一家人


  刘某某(女)与崔某某结婚后,因关系不和,2007年8月刘某某回其娘家居住。崔某某好几次上门叫其回家,均被骂回。2008年4月27日,崔某某再次来刘某某的娘家,欲接刘某某回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刘某某被崔某某持马扎砸伤右眉弓、右上眼睑,刘太某某即持木棍打伤崔某某头部,致右侧顶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刘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2008年8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争强好胜酿悲剧


  邢某和于某均系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07年10月31日,邢某在学院食堂买饭时不小心踩了于某的脚,于某要求邢某道歉,邢某却拒绝道歉,二人发生口角。第二天晚9时许,于某约了本班几名同学到食堂找到邢某,想让其道歉,不道歉就揍他。邢某在得知于某找他,让其女朋友打电话叫来本班二十余名同学,携带钢管赶到食堂,双方见面后于某先踹邢某腹部一脚,随后双方打在一起。于某从现场跑开时,邢某追上,用钢管将于某的右腿打伤,造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于某各项经济损失68200元。


为2元打架赔4万多


   2008年11月18日,孟某的妻子租用张某的机动三轮车,并约好车费8元,到达目的地后,孟某给了10元,张某没有找钱就发动三轮想走,孟某就用安全帽敲打三轮车车身,张某下车就质问孟某为什么打车,双方发生争执,孟某持安全帽将张某左耳打伤,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伤。2009年5月,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45852.8元。


用心灵疏导打开心结


     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激情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计划,一般属于小不忍出大祸,其行为有偶然性、突发性、极端性的特点,但犯罪冲动的储积、暴发却有一定的必然性。犯罪心理的构成既有教养、经历、性格因素,也有复杂的现实因素,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节奏愈来愈快,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性格弱点也就更容易显现出来,他们无法正确面对现实矛盾,思想偏激,一遇到外来刺激,其心理发生恶性转换,从而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防范“激情犯罪”发生率持续上升的态势。让人们的心灵拒绝“激情犯罪”的魔鬼诱惑,亟待开展多种范围、多层次以人为本、科学疏导的心灵工程。(李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