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须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住址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199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法人的住址应表述为“住所地……”。各法院至今仍基本沿用该表述。
“住所”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学上通常将住所定义为“一个人生活关系之中心所处的地方或者其空间上之重点所处的地方”。这个“地方”不是指建筑物,而是指该建筑物的坐落处所。该处所,在城镇以门牌编号为标记,在我国乡村目前以自然村表示。各国法律都对住所有所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公民和法人的住所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与“住所”不同,法学上并没有“住所地”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于“什么是住所地”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关于“住所地”的用语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例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将法人住址表述为“住所地……”的依据大概就出自于此。根据汉语的语法规则、住所地的实际使用语境以及我国法院的设置方式,我们不难知道,我国法律所谓的“住所地”实际上是指的“住所所在地”,也就是“住所”所属的一级行政区划。所以“住所地”所包含的信息应该就止于“某区”、“某县”或“某市”等,而不可能具体到门牌号。
所以,当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说“住所地某省某市某街道某号”的时候,这实际上已经犯了搭配不当的错误,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中,改用“住所……”来表述法人的住址。(冉然)
“住所”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学上通常将住所定义为“一个人生活关系之中心所处的地方或者其空间上之重点所处的地方”。这个“地方”不是指建筑物,而是指该建筑物的坐落处所。该处所,在城镇以门牌编号为标记,在我国乡村目前以自然村表示。各国法律都对住所有所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公民和法人的住所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与“住所”不同,法学上并没有“住所地”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于“什么是住所地”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关于“住所地”的用语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例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将法人住址表述为“住所地……”的依据大概就出自于此。根据汉语的语法规则、住所地的实际使用语境以及我国法院的设置方式,我们不难知道,我国法律所谓的“住所地”实际上是指的“住所所在地”,也就是“住所”所属的一级行政区划。所以“住所地”所包含的信息应该就止于“某区”、“某县”或“某市”等,而不可能具体到门牌号。
所以,当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说“住所地某省某市某街道某号”的时候,这实际上已经犯了搭配不当的错误,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中,改用“住所……”来表述法人的住址。(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