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马春新)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近日,山东省科技厅发布《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同时,原《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废止。
院士工作站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备案工作。为保障备案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院士工作站备案的过程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申请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承建单位与院士或其团队已通过协议明确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承建单位应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以保障研发活动正常开展。应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的服务工作,确保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承建单位应与院士及其团队明确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承建方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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