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为黄蓝经济区建设提供强大支撑,近日,东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推动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科技型企业可从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5-45%(农业方面的可放宽到55%)奖励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实施该项目3年内,提取新增利润5-10%奖励为实施该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四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发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对科技型企业利用自用资金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省级以上专家库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由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研发补助。对科技型企业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五是鼓励科技型企业自行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创新驿站),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 翔 邓廷辉)
一是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科技型企业可从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5-45%(农业方面的可放宽到55%)奖励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实施该项目3年内,提取新增利润5-10%奖励为实施该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四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发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对科技型企业利用自用资金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省级以上专家库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由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研发补助。对科技型企业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五是鼓励科技型企业自行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创新驿站),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 翔 邓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