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重大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污染水排入大海,同时,为了给高辐射污水的储存腾出空间,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又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15万吨受污染水直接排入海中。日本此举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不安。对此,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均表示,实施这一措施是“万不得已之举”,污水排放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然而,一些研究海洋生态的专家表示,海洋生物的卵和幼体对核辐射较为敏感,核物质将改变它们的基因,海洋食物链将受到破坏。倘若污染时日延长,海洋生态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侵害。
1万多吨辐射污水排入大海
4月6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宣布,在采取注入阻水材料等措施后,当天凌晨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的放射性污水已不再泄漏。此前,2号反应堆取水口附近的裂缝处,辐射值超过日本法定限度750万倍的污水不断地从一个破裂的混凝土深坑渗入大海。由于辐射水平极高,即使是采取了恰当防护措施的工作人员,也无法走到足够近的距离从事维修。尽管漏水的地方已经堵住,福岛第一核电站1至3号反应堆外竖井内的强辐射污水总量高达6万吨,如何处理仍然令人挠头。
与此同时,为了给高辐射污水几乎的储存腾出空间,东电公司将1万多吨的低辐射污水排入海洋。据了解,污水中放射性物质碘-131的浓度约为正常时期安全值的100倍,最高时达到500倍,铯-134和铯-137的浓度为安全值的50至70倍左右。污水排放将一直进行到周五。
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发言人表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把毒性较小的水排入大海,政府就可以释放出更多的空间来储存毒性更大、妨碍反应堆修复与控制的污水。东电公司承认,污水排放将污染海洋,但强调即便成人每天食用附近海域的鱼类、贝类及藻类,也只相当于每年遭受0.6毫希沃特的辐射,仅为人体在自然界中每年受辐射量2.4毫希沃特的1/4。日本政府也表示。
污水入海将导致海洋生物灾难
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各国专家学者闻讯后纷纷表态,认为日本此举将给海洋生态带来深远影响。
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过去一周,日本东部沿海海水样本中碘-131和铯-137的水平已经上升。自然界中的电离辐射造成的基因损害大部分可以恢复,但人类活动制造的过量辐射对生物体的基因损害却难以修复。莱曼大学海洋研究实验室的学者约瑟夫·拉什林指出:“核辐射入海后可能造成一定数量的生物死亡,但是与生物基因受到的影响相比,这还不算让人特别担忧。问题主要在于,辐射物质将改变生物基因或者通过食物链传递给其他生物,对生物繁殖造成影响。”拉什林说,大部分变异的生物都无法存活,但是一些生物能够将变异传递给下一代。而且,如果受辐射的生物成为其他生物的食物,辐射就会随着食物链传递下去。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环境辐射学专家比尔·伯内特说:“好在碘的半衰期只有8天,如果他们能够停止泄漏,这就是个短期问题。但是,铯是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海洋环境中铯的放射性完全衰减,需要几代人的时间。”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贾宇、刘家沂撰文认为,分析放射性核废料是否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可以从生态学角度的定义来看。在海岸带和海域范围所包含的生物体与生态系统及其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自然性状与功能的损害和多方面的价值衰减。显而易见,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有意排海的放射性废料对近岸渔业资源的影响,以及在洋流活动下对整个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水质量的影响,都是对海洋实施的损害。
更令人担心的是,随着时间的增加,放射性物质不但会进入食物链,还会影响到海底淤泥。拉什林表示,如果是短期污染,情况还不算糟,但如果辐射泄漏持续几个月的时间,日本就得应对一场严重得多的海洋生物灾难。
日本面临海洋环境赔偿
1986年8月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9月紧急通过两个条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两个公约为所有有核活动的国家规定了义务,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核损害、核污染,要及早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国家原子能机构,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国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郭红岩认为,日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不但由于日方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影响了其他国家的环境,而且从核泄漏开始发生到现在,日方就事故情况是不是通报得及时和全面,都存在很大问题。” 郭红岩表示,《伦敦公约》是针对海洋排污而设定的,虽然公约主要针对外海,且提到“如果倾倒是避免威胁的惟一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倾倒废物,但是其中也提到“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不应使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
郭红岩还指出,“世界上主要国家都作为行事规则的国际习惯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在利用本国的环境资源时,有义务不损害本国领域以外的环境权益。”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日本都应该遵循有关核损害、核污染赔偿的国际法,即《1960年巴黎公约》和1963年通过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对相关国家进行赔偿。
贾宇、刘家沂也认为,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作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 “排海”行为严重违背了现代国际法7项基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且,其行为更加违背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即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各沿海国和内陆国向日本提出海洋环境跨界损害赔偿,取决于日本的“排海”后果是否造成海洋跨界污染而定。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跨界海洋污染,应指 “在一国管辖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直接或问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并且该物质或能量由于海水的不断运动而被引入他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他国生物资源、危害他国人民健康、妨碍他国实施捕鱼和其他正当的海洋活动、进而损坏他国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的一种新型的海洋污染行为。”目前,各沿海国和内陆国可以根据该定义对本国受害情况予以科学的测定,并保留随时对日本提出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索赔权利。
事实上,我们还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除了上述专家所说,辐射污水进入大海,由此对海洋生态造成的长期影响如何估量?这恐怕不只是一个经济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