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颖辉)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该《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根据《规定》,技术调查官的职责共有七个方面,分别为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及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意见的法律效力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规定》提出,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在技术调查官的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提出,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