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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订《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1-10-18 16:36:43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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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时隔17年之后,我省拟对《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草案已经公开征集了意见。修订草案稿规定,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技经费增幅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增幅;对于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也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提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等业务,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开展技术交易,并依照有关规定落实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
  在加强自主创新、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方面, 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创新团队建设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草案还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奖励、报酬或者股份等。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被授权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应当根据其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流动等多种形式,进行人才交流;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学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参股合办科学技术型企业,并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收益。
  草案还对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作了修改,规定,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规模,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对于违反本条例,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草案规定,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禁止其申请本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