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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四大看

2010-01-12 17:00:23   作者:创新2009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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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东营市科技局获悉,该市为进一步有效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成果鉴定质量,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规定,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鉴定办法》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据观察,《鉴定办法》主要呈现出四大看点:
  看点之一:丰富完善了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1999年颁布实施的《鉴定办法》中,科技成果鉴定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的评价,缺乏对科技成果的论证把关功能,在新的《鉴定办法》中,在保留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鉴定专家对鉴定成果进行会诊把脉的功能,规定鉴定专家应明确提出科技成果在技术研发和转化过程中的不足,并提出创造性的改进意见。对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专家应提出有益于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合理建议;对技术不成熟的科技成果,专家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完成单位完善科技成果。对部分技术含量高、应用价值大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三项经费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资助,鼓励科技研发。
  看点之二:重新界定了鉴定专家的资格和选择原则。1999年实施的《鉴定办法》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也可以作为专家参与科技成果鉴定,随着科技进步进程的加快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已不适应科技成果鉴定的需要。新的《鉴定办法》中,规定专家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熟悉被鉴定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同时,还对专家的选择原则进行了规定,一是遵循随机原则。鉴定专家从数据库中随机遴选;二是遵循回避原则。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鉴定公正性的专家不能参与鉴定。另外,科技计划下达部门工作人员,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人员和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也不得作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看点之三:规定了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新《鉴定办法》取消了原《鉴定办法》中的函审鉴定,规定科技成果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形式。采取会议鉴定,专家可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增强对鉴定成果认识,全面了解鉴定成果优势和不足,能提出更加合理化、具体化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成果完成单位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会议鉴定克服了函审鉴定仅通过文字材料评审科技成果的不足,也避免了函审鉴定中鉴定专家委托他人代审成果的弊端。
  看点之四: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成果鉴定。2001年11月科技部批准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并在2002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2006年出台的《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国家层面不再组织成果鉴定”。目前,已有浙江、安徽、湖南、宁夏、内蒙等省、自治区和深圳、宁波、绍兴等市实行了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市场化已成为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大方向和基本趋势。东营市在这方面起步较晚,真正从事科技评价评估的机构非常少,有必要在政策上进行支持和鼓励科技评估评价中介机构的发展。(特约记者  王海波  孙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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