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造船企业跨国侵权纠纷案迎终审 获赔1.27亿元

2014-04-15 17:21:02   作者:本站   来源:www.cxsdw.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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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一审判决下达将近一年之后,西霞口船厂终于拿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其与两家洋船企的侵权案官司至此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要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符合双方约定的主发动机并赔偿相关损失,主机折价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750.8万元。
  这起发生在威海西霞口船厂的跨国侵权纠纷案始于2006年。这一年,西霞口船厂承造了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2艘多用途船,并根据后者指定购买了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2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此后,船东弃船,西霞口船厂在对船舶主机进行调试时发现,该主机是经过翻新的“二手货”。
  2011年7月,西霞口船厂将涉嫌商业欺诈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和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但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2012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案做出终审裁定,认定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共同侵权案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案交由青岛海事法院继续审理。
  2013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3482.91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三被告不服,先后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8月,对该上诉案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西霞口船厂对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主发动机两台,西特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须赔偿船舶价值贬损费、贷款利息等各项损失,主机折价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750.8万元。
  “一审、二审判决的赔偿款数额不同,主要是银行利息计算方式不同导致。”西霞口船厂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诉讼案前后历时近三年时间,最终的结果是令人振奋的,这为国内船企通过中国法律解决与外国船商的纠纷、争取应得的权利,开了一个好头,在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