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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0-10-26 21:53:50   作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来源: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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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鲁科财字[2002]2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方式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都需参加年检,年检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年检报送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及其附表(网上填报);
    2、“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副本原件;
    3、省级实验动物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三个月内的实验动物环境检测报告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提交);
    4、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等来源证明及来源单位开具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质量检测报告;
    5、受检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体检记录,以及取得《山东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年检时间
    1、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单位登录山东省实验动物信息网(http://sdsydw.sdstc.gov.cn)“许可证年检”栏目,通过单位账号和密码进入本单位许可证管理界面,填写“山东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及其附表,并上传其他需要提交的年检材料。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年检申请表,连同其他年检材料报送或寄送省科技厅。
    2、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31日:实验动物许可证年度审查和现场抽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3、2011年2月:通报年检结果并在网上公布,办理许可证副本年检注册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是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不得虚报、隐瞒。
    2、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原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发回;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被确定抽检单位拖延或拒绝接受抽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年检仍不合格的,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实验动物设施地点变更、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范围变更,应按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法人代表及单位名称变更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4、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并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且到期不换证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5、已停止从事许可证适用范围业务的单位,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将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省科技厅。
    6、年检报送材料一式一份,除许可证副本原件外,其它材料应装订成册(勿用塑料封面),并加盖单位公章。同一单位有多份许可证时,应分别申请年检,材料分开装订。
    五、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号(250101)
    联 系 人:尹承山 0531-66777035
    2、材料受理:省实验动物中心
    地    址:济南市八里洼路19号(250002)
    联 系 人:金东庆  0531-82919703

    附件:1、山东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2、山东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山东省科技厅

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