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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通知

2010-10-20 16:40:02   作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来源: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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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鲁科财字[2002]285号),日前,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的实验动物许可证进行了现场综合评审和验收。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及中介机构检测报告,经研究,同意发放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聊城隆基禽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申请。
山东省科技厅
2010年10月11日